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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出台

时间:2018-09-30 来源:中国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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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出台,标志着国内首个以河长制湖长制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正式诞生。在当前海南推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海南自贸区(港)的形势下,凸显了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制意义。

  在水利部、环保部的指导下,海南省已构建形成一套完备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共设有2090名河湖长。实现了从“见河长”到“见行动”、“见成效”。2018年7月,相关部门对省内90个城镇的94条内河湖开展断面监测,有52个断面达标,占全部监测断面的54.2%,达标率比上月上升13.1 个百分点;比2017年同期上升了30.5 个百分点。

  为河长制湖长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让各级河长湖长履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海南省从今年3月份启动了《规定》立法程序,旨在更加规范各级河长湖长的巡河管河行为。在立法过程中,海南省成立了由省人大、省法制办、省水务厅等部门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通过开展省内省外大量调研活动,汇聚民智、民意,几易其稿,再交给省人大委员进行多轮讨论。作为一部创制性法规,《规定》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构建的治水责任体系的前提下,针对河长制湖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对河长制湖长制体制机制予以明确,创设了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实际的河长制湖长制规范。

  《规定》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在职责划分上的差异性。省级总河湖长是本省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河湖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的重大问题。副总河湖长协助总河湖长工作。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副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副总河湖长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

  乡、镇、街道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针对基层河长普遍反映与部门沟通渠道不畅的问题,《规定》拓宽了问题反映渠道,乡级河长湖长发现问题后,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市县级河长或者河长制工作机构报告,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

  《规定》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他的实施将使海南省形成一套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为管护河湖提供更加有效的法规支撑,有助于持续优化水环境质量,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更加健全河湖管护机制,大力遏制非法采砂,营造全民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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