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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实施

时间:2020-01-22 来源:中国水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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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是预防和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聚焦机制建设“谁来做”“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明确省级政府负责统筹建立并落实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主要包括8项工作任务。

  一是建立协作制度。跨省流域上下游省级政府应按照自主协商、责任明晰的原则,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明确双方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研判预警。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适时组织相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会商。各地提前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三是科学拦污控污。跨省河流应急水量调度或临时泄洪排涝,上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向下游通报。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按程序协同做好拦污控污。

  四是强化信息通报。上下游应建立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制度。上游发生水污染事件或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或下游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存在跨省流域污染因素时,上下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互相通报。

  五是实施联合监测。接到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后,上下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监测。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共享数据信息。

  六是协同污染处置。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污染处置负责,同时强化应急物资信息共享、资源调配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协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七是做好纠纷调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引发跨省级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由相关省级政府组织采取资金补偿为主的方式协商解决。

  八是落实基础保障。生态环境部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各地区要科学布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鼓励跨省流域上下游协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

  跨省级行政区域河流为界河、相邻地区不存在流域上下游关系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参照《指导意见》执行。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明确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通过落实8项主要工作,加强上下游联动协作,推动建立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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